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執法論壇同意,下一個REACH執法項目將調查企業如何履行其從歐盟以外進口的產品和化學品的注冊、授權和限制義務。該項目將于2023-2025年完成,需要REACH執法部門與歐盟成員國海關當局之間的密切合作。
赫爾辛基2022年11月16日,在ECHA 11月的會議上,負責協調歐盟化學品立法執法的執法論壇同意將其下一個項目的重點放在控制進口的化學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上。
往年執法內容
執法時間 | 執法項目號 | 執法內容 |
2009-2011 | REF-1 | 重點檢查物質制造商和進口商REACH注冊是否合規以及SDS符合性。 |
2011-2012 | REF-2 | 重點檢查下游用戶是否遵守 REACH 和 CLP 法規規定的基本要求,包括混合物或配置品(油漆、涂料等)的SDS質量。 |
2013-2014 | REF-3 | 重點檢查制造商、進口商、OR是否遵守REACH注冊義務,尤其是REACH法規中第5、6條的注冊義務。 |
2016-2017 | REF-4 | 重點檢查消費品中可能存在的14種物質是否滿足REACH法規附件XVII規定的相關限制,這些消費品包括但不限于紡織品、玩具、珠寶、膠水及釬焊填充劑等專業用品。 |
2017-2018 | REF-5 | 此次執法行動主要審查SDS質量;審查化學品生產商制作的含有下游進口商用途的擴展安全數據表(eSDS)是否與化學品安全報告(CSR)匹配。 |
2018-2019 | REF-6 | 重點檢查混合物的分類與標簽,包括SDS中的分類標簽信息。 |
2019-2020 | REF-7 | 重點檢查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和生產商的REACH注冊的合規情況。 |
2020-2021 | REF-8 | 此次執法主要針對線上銷售物質、混合物、物品是否符合REACH、CLP法規以及BPR法規的合規性。檢查重點是 REACH法規限制要求中鎘、鎳、鉛、 CMR物質、鄰苯二甲酸酯、多環芳烴、石棉等限制條款的符合性,以及化學品是否對所需的安全信息進行了標識。 |
2021-2022 | REF-9 | 主要檢查下游用戶是否遵守REACH法規 附件 XIV中的授權要求。大多數控制是針對下游用戶的,重點關注三氧化鉻和鉻酸鹽的授權要求。 |
未來執法動態
第十個聯合執法項目集中于產品的綜合檢查,主要涉及消費品類產品如橡膠、塑料及紡織制品等直接影響公眾健康的產品。REF-10已于2021年完成準備工作,2022年展開執法行動并將于2023年發布工作報告。執法重點如下:
消費品是否符合REACH法規及POPs法規限制物質的限制要求;
<REACH法規限制物質>
目前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共收錄了76項物質。本輪執法檢查內容重點為產品對限制物質的合規性,例如:
· 第72項-紡織品中的CMR物質;
· 第70項-可水洗化妝品中的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
· 第66項-熱敏紙中的雙酚A。
<POPs法規管控物質>
目前POPs法規((EU) 2019/1021)附件 I禁止物質清單共收錄了28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本輪執法將對消費品中POPs法規條款的符合性進行抽檢,例如:
· 防水紡織品或雪蠟中的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 軟質塑料物品中的短鏈氯化石蠟(SCCPs)。
企業是否在其供應鏈中履行SVHC信息傳遞義務;
玩具和電子電器產品是否符合歐盟玩具指令(TSD)和RoHS指令中的相關限制物質;
混合物分類試點項目主要檢查混合物的危害分類,重點關注洗滌劑和清潔產品。
REF-10已于2021年完成準備工作,2022年展開執法行動并將于2023年發布工作報告。
2023 年將開展第十一個聯合執法項目,對安全數據表的合規性進行重點檢查,將依據最新的SDS編寫法規( (EU) 2020/878)檢查安全數據表中的信息質量以及檢查企業是否準備了符合修訂后的 REACH 附件 II 中的新要求(2023年生效)的SDS文件。此修訂法規已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并直接適用于歐盟成員國。REF-11于2022年準備項目,2023年將對安全數據表的合規性開展檢查,2024年發布執法報告。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 II 的規定,當滿足如下條件時,供應商必須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SDS,并在REACH法規附件 II 中給出了安全數據表所需的內容和格式。
· 物質或混合物根據CLP法規被分類為危險化學品時;
· 或屬于PBT/vPvB 物質時;
· 或屬于SVHC物質時。
出于對企業的考慮,依據 (EU) 2015/830編寫的現有的SDS可以使用到2022年12月31日。
注意:從歐盟往年以及未來的聯合執法項目可見,歐盟對各法規的合規性監管愈加嚴格,企業在規避風險的同時,更應提高產品風險意識,時刻關注法規動態以調整解決方案,履行SVHC物質在供應鏈中的信息傳遞義務,確保產品合規出口,按照新法規更新SDS以確保輸歐貿易順利進行。